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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69號
原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倪華德 
被      告  高文彥 

訴訟代理人  許博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兩造間之委任銷售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提起訴訟,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委託標的(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系爭契約第15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