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5號
原 告 趙青松
訴訟代理人 郭志宏
洪靜瑩
被 告 李萬福
李木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信義
被 告 李鴛鴦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秀連
被 告 李秋英
李柱沛
被 告 杜韋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杜健福
被 告 吳富美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子文
李子盛
被 告 羅啟文
池怡純
訴訟代理人 陳良致
被 告 琅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東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許維帆律師
李昱霆律師
被 告 李瑞斌
李靜怡
李書安
李家嘉
李瑞勇
李庭宇
李瑞蘭
李瑞婉
張皓雯
兼上九人訴
代理人 李瑞芬
被 告 游曾秀鸞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學銓
被 告 曾惟琤
曾學鎔
呂美綸
李承鈞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筱玲
被 告 劉克泉
訴訟代理人 劉柏辰
林璟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院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