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23號
上 訴 人 田羿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安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7,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