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 告 丁士珍
被 告 全方位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猶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私法人如有數處事務所或營業所,仍應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及主營業所地均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司設立登記表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