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94號
原 告 王昱翔
張展綸
賴俊吉
劉雅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夏家偉律師
康皓智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昂家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朱紫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