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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94號
原      告  王昱翔  

            張展綸  
            賴俊吉  
            劉雅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夏家偉律師
            康皓智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昂家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朱紫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