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80號
原 告 葉馨婷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采睿生醫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禎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律師
胡慈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