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 告 荃星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凱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75,393元,及其遲延利息、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已可得特定部分應併算其價額;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26日,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82,308元(計算式:1,675,393+106,915=1,782,3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已繳納之18,424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