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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07號
原      告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丹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複代理人    王子芸律師
被      告  乾坤富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毓琦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黃于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理由欄中關於「高雄地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橋頭地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