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5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黃靖妃(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王志文
王劉秀琴
王鴻基
兼上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卿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被 告 王明玉
王明月
兼上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雖定於民國114年8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該日為週日,自應更正宣判期日,並指定於114年8月28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