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59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燮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被 告 台灣碳淨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114年5月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傅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