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74號
原 告 蔡稔悌
訴訟代理人 李佶穎律師
呂紹凡律師
被 告 利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預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所生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因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原告尚應補繳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