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33號
上 訴 人 林宜靜
被上訴人 鄭羽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