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6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被 告 葉佳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借貸契約對被告為本件請求,而兩造就該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信用卡合約書條款第31條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42頁),依上開規定,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尚有未合,茲將本件訴訟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