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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24號
原      告  寶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力勇  
被      告  春天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民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合作契約書第五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