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韋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簽署之「應收帳款收買暨管理合約書」第柒條第八項規定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