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45號
原 告 黃慕堯
謝坤伯
陳月娥
劉美勤
林莉萍
郭美如
黃慕周
黃慕萱
上 八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潘玥竹律師
被 告 東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賢
訴訟代理人 林俊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114年6月24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傅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