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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6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胡光華
訴 訟代理 人  王棟源
被        告  高畫質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益銘(原名蔡聰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0萬8,367元,及如附件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民事起訴狀(含附表)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20至42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規定即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