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77號
原 告 吳銀鳳
訴訟代理人 金勝龍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0頁)。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6-98頁)。揆諸上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