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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1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l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林盟凱  
            蔡智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吉雄、游武雄、游國棟、林游梅、游玉貞、游景雯、游進賢、呂乾誠、呂宜鄉、呂建瑩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到裁定後10日內追加被繼承人游新發之其他繼承人為被告,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請求分割遺產(共有物)之訴,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即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應由同意分割之繼承人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繼承人全體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代位分割其債務人游大哲所繼承遺產,聲明為:㈠游大哲及被告就被繼承人游新發(游仲坤之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㈡游大哲及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查,依卷內土地登記謄本記載,附表一編號9之遺產現登記所有權人為訴外人游新發,應有部分為80分之4(見本院卷二第460頁),即20分之1。游新發於民國27年7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除了「游大哲及被告」之父游仲坤外,尚有游有土(游新發長子,52年6月10日死亡)、游石金(游新發三子,71年4月26日死亡),此有土地登記申請書附繼承系統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27頁)。可知「游大哲及被告」僅為附表一編號9遺產之部分繼承人,而按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此觀之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可明。故繼承人為二人以上而由部分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者,原則上只能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之同意者,始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是以本件聲明第1項固得將附表一編號9遺產繼承登記為「游仲坤、游有土及游石金之全部繼承人」公同共有。然而附表一編號9遺產登記為「游仲坤、游有土及游石金之全部繼承人」公同共有後,如要再分割為分別共有,依前揭說明,應以全部繼承人為被告,始屬合法。本件聲明第2項分割的標的,其中附表一編號9遺產之分割,原告僅以部分共有人為被告(即「游大哲及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爰命原告應於收到裁定後10日內追加被繼承人游新發之其他繼承人即「游有土、游石金之繼承人」為被告,並調整訴之聲明(及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如原告逾期未補正,則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又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本件原告代位分割附表一編號9遺產之訴既經駁回,依上開說明,附表一所示其餘遺產之訴亦將一併駁回,附此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一:               
編號
遺產種類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分之1
2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分之1
3
同上小段7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分之1
4
同上小段72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分之1
5
同上小段77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分之1
6
同上小段8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分之1
7
同上小段144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分之1
8
同上小段199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分之1
9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80分之4

附表二:

分割標的

附表一編號1、5、8
附表一編號2
附表一編號3、4、6、7
附表一編號9
共有人
應繼分比例
應繼分比例
應繼分比例
應繼分比例
游吉雄
1/8
1/8
1/8
1/8
游武雄
1/8
1/8
1/8
1/8
游國棟
1/8
1/8
1/8
1/8
林游梅
1/8
1/8
1/8
1/8
游玉貞
1/8
1/8
1/8
1/8
游大哲
1/16
1/16
1/16
1/16
游景雯
1/16
1/16
1/16
1/16
游進賢
1/8
1/8
1/8
1/8
呂乾誠
1/8
1/24
呂宜鄉
1/8
1/24
呂建瑩
1/8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