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3號
反 訴原 告 龍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逢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3,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