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反 訴 原告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良
訴訟代理人 鄧雅仁
鄭云婷
陳鵬光律師
吳典倫律師
張軒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68,046元(25,295,845+772,201=26,068,04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241,41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