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峰御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2,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