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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悅爾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被  上訴人  樺鋒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秀  
被  上訴人  燁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允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