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7號
上 訴 人 六子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六子娛樂經紀整合行銷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瀅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沛清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