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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崔亞聖 

            麥迪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崔亞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金額:新臺幣)
原借本金總額
尚欠本金金額
利息
違約金
160萬2,000元
⑴無擔保部分:30萬8,253元
112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3.92%機動計算之利息(依基準利率(季調)3.17%至加碼0.75%)
112年10月17日起至113年4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⑵有擔保部分:92萬4,756元
112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3.92%機動計算之利息(依基準利率(季調)3.17%至加碼0.75%)
⑶合計:123萬3,0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