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崔亞聖
麥迪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崔亞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萬4,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