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8號
原 告 廖念勤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洪國華律師
被 告 李育材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賴彥杰律師
何念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6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