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8號
原      告  廖念勤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洪國華律師
被      告  李育材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賴彥杰律師
            何念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6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