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7號
原 告 許淵勝
被 告 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明潔
被 告 曾啓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貳段第五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