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2號
原 告 亞曼士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芳
被 告 王瑮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