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宇揚展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中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政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發數位有限公司、蔡義成、范纁之、莊孟峰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9,836元【計算式:313,300+979,800+606,736=1,899,836元】,應依原告起訴時之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紫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