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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李京倫 



被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訴訟代理人  廖健翔 
            王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經繳納裁判費,經於民國113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