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王慶峯
訴訟代理人 廖泓翔律師
被 告 廖雅莉
訴訟代理人 王智卿
被 告 何孟頤
訴訟代理人 劉贏元
被 告 林群哲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子超
訴訟代理人 林鋕豪律師
被 告 盧雅雯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被 告 黃昱軒
鄭煥仁
陳璟
蔡仲傑
黃昱哲
王尹伶
田俊卿
朱武德
柯和影
呂水吉
陸昀泓
張淑娟
涂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田俊卿具狀陳報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對其與被告黃昱軒、涂家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在本院成立調解,因認恐影響本件之判斷,應再開言詞辯論,予以查明釐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