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 告 集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
訴訟代理人 林宇宸
黃韋齊律師
被 告 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瑜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趙昕姸律師
曾郁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3頁第26、27行關於「簡達義」之記載,應更正為「簡達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