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集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