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瑜
被上訴人 集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