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 人 羅國豪律師
陳建中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士剛律師
被 告 江德成
訴訟代理 人 劉志忠律師
被 告 富祐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貞儀
被 告 林純正
葉慶錄
巫秉霖 原住○○市○○區○○路0段00號2樓
被 告 吳子蓉
林純吉
鄭賀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
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