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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  人  羅國豪律師
              陳建中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士剛律師
被        告  江德成



訴訟代理  人  劉志忠律師
被        告  富祐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貞儀
被        告  林純正
              葉慶錄
              巫秉霖  原住○○市○○區○○路0段00號2樓


被        告  吳子蓉
              林純吉
              鄭賀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
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附表:
 判決頁數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第1頁第3行
(即當事人欄)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