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諾亞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璇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朝霧紅茶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萬8,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