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 告 朝霧紅茶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虹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亞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497元。查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474號裁定核定為802萬397元,嗣原告於訴訟進行中追加請求被告諾亞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朝霧紅茶有限公司100萬元,及自民事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2萬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97元,扣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