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楊焴棠
被 告 旭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羅卓建凱
徐豪駿律師即盧建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114年1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