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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原      告  黃春風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