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鈺植企業有限公司
生員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昱
上 訴 人 台灣鈺植紙業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鋕
被上訴人 陳啟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16,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