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 告 陳鴻麟
陳鴻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事實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2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