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葉克濟
被上訴人 正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硯開發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雍開
被上訴人 許聖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