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原 告 陳筱雯
陳威傑
陳香穎
吳孟鈺
梁珮毓
王美文
張誌倫
許哲軒
林尚逸
黃玟綺
追加原告 周子傑
林宜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炫律師
複代理人 蔡岳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萬9,579元。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附表所示編號1至10即原告陳筱雯等10人合計1,410萬8,398元,嗣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追加請求被告給付附表編號11、12即追加原告周子傑166萬9,800元、林宜頻146萬8,69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24萬6,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3,800元,扣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1萬4,2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