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炳榮  
            王匡世  
被      告  高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孟廷  

            黃淑芳  
兼法定代理  
人          田順得  



被      告  徐維良律師即被繼承人高文龍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