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曾馨儀(即曾金兆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