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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曾馨儀(即曾金兆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