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遠東醫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俊男
代  理  人  白翔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第一銀行南港分行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國軍高雄總醫院
105,000元
EH0000000
110年12月3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