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許秀粧
代 理 人 陳明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