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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法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Francois Didier BLEGER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1
三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俊雄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法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307,650元


QA0000000


11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