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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精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振南 
代  理  人  張秋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