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精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振南
代 理 人 張秋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勃英